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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6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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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嘉〕征地告[2015]第06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5年9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5]45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上海市嘉定区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嘉闵高架以东、海波路以南地块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卧龙路,南至海蓝路,西至嘉闵高架,北至海波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嘉定区江桥镇星火村183.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183.3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嘉定区江桥镇星火村丁东组1679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804.3平方米、建设用地9992.7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 嘉定区江桥镇星火村丁西组27083.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415.8平方米、建设用地10667.6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44063.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3220.1平方米、建设用地20843.6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嘉〕拟征地告[2015]第039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土地管理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5年10月5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嘉定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9521151 监督电话: 69530109
联系人:傅明初 联系地址:金沙路68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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