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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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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6-9-1 00:00: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转帖]沪C号牌车辆的行驶权利能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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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C号牌车辆的行驶权利能力

    杨华兴

    [问题之一]沪C号牌车辆,即上海市的郊区牌照机动车辆,其行驶权利能力受到限制,据笔者掌握的材料,最早应是在1994年11月10日。

             1994年11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关于\'沪C\'号牌机动车通行范围的通知\":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缓解市中心区道路交通紧张的矛盾,特对悬挂\"沪C\"号牌机动车的通行范围规定如下:一\\悬挂\"沪C\"号牌的汽车,7:00至22:00禁止进入内环线以内的道路通行(不含内环线高架道路及地面道路\\浦东内环线以内道路)。二\\悬挂\"沪C\"号牌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全天禁止进入杨浦\\虹口\\闸北\\普驼\\长宁\\徐汇\\卢湾\\南市\\黄浦\\静安十个区道路上通行。三\\尚未换发\"沪C\"号牌的\"02\"号牌轻便摩托车的通行范围,按上述第二条规定执行。四\\违反本通知规定,按<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予以处罚。五\\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日起实施。

       

            2000年12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关于悬挂‘沪C’号牌照机动车辆限制通行范围的通告”:

    为了支持发展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确保上海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和有序,根据本市有关车辆管理政策的调整情况,现决定自2000年12月10日起,悬挂本市沪C号牌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本市外环线以内(含)的范围。在外环线部分道路未建成前,禁止驶入区域暂定以下范围:
      泰和路(黄浦江边起向西)——泰和西路——顾太路——顾陈路——沪太路——塘祁路——祁连山路——沪嘉高速公路——外环线环西二大道——外环线环西一大道——外环线环南一大道——杨高路立交——杨高南路——龙阳路立交——龙阳路——龙东大道——张金公路——金桥立交——杨高北路到长江边所构成的范围内(含上述道路),全天禁止沪C号牌机动车辆驶入。



            2003年11月22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关于本市禁止\\限制车辆通行范围的通知\",该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此抵触的,自其下发之日起废止。其中第三项内容规定:

            悬挂\"沪C\"号牌车辆(不包括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禁止通行的范围:泰和路(黄浦江边起向西)-泰和西路-顾太路-顾陈路-沪太路-唐祁路-祁连山路-沪嘉高速公路-外环线环西二大道-外环线环西一大道-外环线环南一大道-杨高路立交-杨高南路-龙阳路立交-龙阳路-龙东大道-张金公路-金桥立交-杨高北路到长江边所构成的外环线道路范围内(含上述道路),全天禁止\"沪C\"号牌车辆驶入。

            悬挂\"沪C\"号牌客运出租车不得进入上述道路构成的范围内行,可在外环线道路上行驶。

            此后,曾另有通知发布,但基本没有改变对\"沪C\"号牌车辆通行的限制范围。

    [问题之二]上海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上述外环线道路外的各个路口,据说均设置了禁止沪C号牌车辆通行的禁令标志。笔者在普陀区的真南路和嘉定区的曹安路上见到过该标志,其设置情况如下:在车辆行驶方向的右侧路边2米左右的柱上固定有上圆下方两块牌子。圆牌为禁止小型客车通行的禁令标志(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禁7),方牌是文字内容,分行写:沪C号牌 出租车A20除外(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没有相应标志)。据笔者了解,这是上海市公安局自创的所谓辅助标志。

    [问题之三]沪C号牌汽车与其他沪牌汽车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养路费上的义务完全相同。该两种税费是全国性的税费,其用途在此不予叙述。上海市对养路费有政府规章作具体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3年5月16日发布,并1997年12月19日\\2002年4月1日两次修正<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其现行第十九条规定:领取养路费票证的各种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养路费票证,以备查验,在费证的有效期限内可全国通行。

            另据众所周知的事实,上海牌照车辆的车主在缴纳上述养路费的同时,应当缴纳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也即,养路费和通行费是捆绑缴纳。应可这样理解,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通行费是养路费的强行搭卖品。通行费的缴纳数额,相同车型标准一致,不依牌照为标准。依据2000年5月1日施行,经过修改的现行<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属政府规章)第十七条规定:通行费缴费凭证在有效期内,可在本市范围内通用。第三条规定: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向本市及进入本市的机动车辆征收,用于归还新建改建高等级公路、市区高架路、桥梁、隧道等建设项目(经市政府另行批准的项目除外)的贷款。据笔者了解,这些项目仅有很少在外环线之外。自然,\"苏E-----\"小客车可以进入上海市外环线以内区域的道路,只要其车主缴纳了通行费。

    [问题之四] 上海车牌拍卖从1994年问世以来,就一直处于各种争议中,十年来,车牌的价格从最初的几百元一路飙升,到2004年4月份价格达到4点5万元。现维持在3.5-4万之间。

      1994年,上海开始对私车牌照实行有底价、不公开拍卖,2000年开始,上海将拍卖方法实行国产车牌照额度无底价、公开拍卖。

      其中,2000年发放牌照14000个,平均中标价14416元,2001年发放牌照15900个,平均中标价14521元,2002年发放牌照31850个,平均中标价31721元,2003年发放牌照53068个,平均中标价34349元。

    上海拍卖车牌的依据是《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这个条例是上海市人大1997年制定的一个地方法规。有关法律专家认为,《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抵触。

    沪C号牌是未经拍卖直接发放的机动车号牌,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行政立场]上海市政府发言人焦扬在2004年5月25日的发布会上表示,上海坚决执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上海市人大通过的各种法规。上海采取私车牌照拍卖是一种阶段性的做法,目的是为了控制机动车数量增长过快,缓解道路交通拥堵状况。这种阶段性的做法本身也是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完善。她认为,现在采取车牌拍卖政策是用市场化手段配置短缺资源,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她同时表示,这种做法目前不会改变。    (注:至今又有2年余)

        对于沪C号牌小型客车行驶进入内\\外环线以内区域的道路交通行为,道路交通主管机关—公安交通警察(总)支队一直采取给予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具体管理。在创制并设置了上述[问题之二]所述的交通禁令标志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由采用“违反交通禁令标志”,现行的处罚为:罚款200元,并/或记2分(记分项,各交通警察支队的态度不完全一致)。




    [司法态度]机动车驾驶人Y驾驶沪C号牌小型客车进入外环线以内区域。2005年12月18日8时5分,行驶至(徐汇)老沪闵路梅陇路口时,值勤交警拦截并指控Y在老沪闵路梅陇路口实施违反交通禁令标志(沪C闯禁区)违法行为(代码122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予以罚款200元,记2分的行政处罚。Y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事实与理由如下:

        被告认定Y在老沪闵路梅陇路口有违反交通禁令标志的行为,缺乏事实根据。

            Y在外环线“违反”的那个禁令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楚、醒目、准确、完好),是个不伦不类的非法的交通标志。首先,它不符合国家标准(GB5768—1999)。其次,该禁令标志的直观意思是:除了沪C号牌出租车可以通行外,其他小型客车都禁止通行,但Y是跟随好多沪牌PASSAT、BLUEBIRD、奥迪等车辆通行的,他们能进,Y车辆自然也可通行。第三,Y已全额缴纳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并不可分离地缴纳了通行费,缴纳养路费和通行费的意义是Y对A20内的道路出钱进行了养护,并可通行于……(想必被告明白)。

        如此藐视法律和人权的禁令标志,Y不必遵守。这是政府有关部门的一种两手政策:左手拿糖(你们只要缴纳养路费和通行费即可全国通行和全市通行);右手拿棒(你们仅交纳养路费和通行费也不能全市通行,违者重罚)。现在更上一层楼:沪C牌照车辆是按照法律规定上的牌照,车辆性能有制造商的品质保证,如Y车辆达到了欧二标准,现在竟成了“脏车”。这是政府有关部门使的第三只手—“忽悠”。对如此乖张的规定奉若神明并遵守,岂不成傻蛋、愚民。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非法执法。原审法院非法审理。Y在被上诉人管辖范围内没有违反禁令标志。



    (原审法院审理后)本院经审查确认如下事实:2005年12月18日8时59分,Y驾驶沪C-----号牌小客车行驶至本市老沪闵路、梅陇路口时被交通警察拦下,认为Y违反交通禁令标志,遂对Y作出罚款200元并计分2分的处罚决定。Y庭审中表示,其驾驶车辆从外环线进入市区时看见有沪C号牌禁止驶入的禁令标志,但认为自己车辆可以进入市区,被告予以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故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审理后)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辖区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处罚。Y驾驶沪C号牌车辆违反交通禁令标志行驶至本市老沪闵路、梅陇路,被告据此对Y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宗旨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上述交通禁令标志的设置,也是为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而采取的措施,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愿意,Y对此理当遵守。综上,Y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后)本院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举、质证意见和最后陈述意见,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应予确认。

    (二审法院审理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Y驾驶沪C号牌小客车在全天禁止沪C号牌车辆进入区域内的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以及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禁止、限制车辆通行范围的通告〉的有关规定,作为该行政区域内的交通部门被上诉人徐汇交警支队具有对Y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职权。被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对Y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计分2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Y要求撤消被上诉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Y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沪C号牌车辆通行范围的规定,并在驾车过程中注意观察有关道路上设立的交通禁令标志,以规范自己的交通行为。Y驾车所见的交通禁令标志,其含义不能解释为沪C号牌车辆可以按该交通信号通行或驶入,故Y对本案涉及的交通禁令标志的异议,不能成为撤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综上所述,Y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依法应当维持。

    [案例简要点评]1、上述案例中,交通警察支队未能出示机动车驾驶人Y有违反交通禁令标志的证据,两审法院也均未认定Y有违反交通禁令标志的违法行为。法院回避了本案焦点问题:道路交通标志。

            2、本案所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但法院却依据上海市公安局的规范性文件作出判决;该文件只字未提“交通标志标线”。本案没有证据可以证明Y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当然有证据证明Y违反了公安局的这个规范性文件规定。法院的审判已经离题。

            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禁止、限制车辆通行范围的通知》与上海市政府规章《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在授权上形成抵触。

            4、如果法院支持Y的诉讼请求,上海市政府至少要少收以下三笔钱中的两笔:车辆号牌拍卖收入、通行费、法定上限的罚款数额。

            5、案件当事人Y的态度是:据理力争;法院的态度是:强词夺理。

            6、注:案例中,行政行为相对人、原告、上诉人统一变更称谓为Y,其他文字原文照录。文字来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起诉状、行政上诉状、(原审)行政判决书、(二审)行政判决书。

    [结论]沪C号牌小型客车是嫡出品,没有畸形。有畸形的是围绕着这一号牌的相关地方制度。



         (本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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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沙发
    发表于 2006-9-2 17:19:37 | 只看该作者
    精彩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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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板凳
    发表于 2006-9-3 14:53:22 | 只看该作者
    但是现在的文件又改了啊,所以也缩小了行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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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2-12-25 11:30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地板
    发表于 2006-9-4 15:15:27 | 只看该作者
    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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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06-9-4 16:12:05 | 只看该作者
    牌子竖好了~~

    不过 我也进的 别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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