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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748 回复:4 发表于 2004-3-18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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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4-3-14 12:12: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网络著作权有关规定和事例解答系列之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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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哪里起诉侵权人



读者:一家外地网站转载了我前不久发表在报纸上的一篇文章,但署的不是我的名字。我已声明过此文不得转载,我能不能在本地起诉对方?


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独创性成果受保护


读者:我在某网站发表了一篇杂文,没过多久,这篇杂文又出现在另外一个网站,没有注明出处,也没署我的名字。我的作品受不受保护?


律师:《解释》第二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在这里,网络杂文当然属于这种“智力创作成果”。


怎样避免侵犯网络著作权


读者:我是一名网络编辑人员,是不是所有公开发表在报刊上的文章我们都能转载?


律师:《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网站帮助他人侵权要承担共同责任


读者:一名网络写手频频抄袭我的文章,然后在一家网站发表。网站明知他的文章是抄来的,还要帮他发表。我能不能向网站索赔?


律师:《解释》第4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其他人侵权 网站要不要负责


读者:一名“网虫”将我发表在报刊的文章换上他的名字后投到其他网站。我找不到这名网虫,要求网站提供有关对方真实身份的相关资料,但网站置之不理。我能不能追究网站的责任?


律师:要看你是否提供了有效证据,以及网站是否采取了相应措施。《解释》第5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第8条规定:“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要求。”第9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自厦门晚报)


       

此贴由 独孤 在 2004-03-14 12:38:59 最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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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4-3-14 19:50:28 | 只看该作者
问先生,之二在何处?
缘何只见一和三,不见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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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4-3-15 08:36:19 | 只看该作者
之二应该是一篇著作法的具体条文,想想还是不发了,先了解这些吧。
希望版主将“之三”改为之二,另去掉[]中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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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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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5-6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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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地板
    发表于 2004-3-17 15:20:03 | 只看该作者
    如果发生侵权了呢?
    你得想想自己取证的困难程度
    你得想想自己得耗费多少精力去打官司
    赢了,按照目前国内法律你也只是得到的可能是可怜的几十块钱
    呜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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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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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2-20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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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5
    发表于 2004-3-18 11:17:09 | 只看该作者
    知道,榕树下赔了多少钱吗?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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