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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9 15:01
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4-1-26 1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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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戴小姐挑战银行“铁规矩”
圣诞节的前一天,南京市民戴小姐以自己的“不规矩”,“挑战”了一把银行的“铁规矩”。事情说起来不大,但是却在市民中激起了很大反响,反响的余波恐怕将银行震得不轻。
12月23日下午,戴小姐到一家银行去存款,存款额不大不小,只有2700元,很快银行柜台上的储蓄员就将存款手续办好了。接下来的事情令戴小姐不可思议:储蓄员竟然将存折和她要存的2700元一起给了她。面对此情此景,戴小姐没有多说,将钱和存折拿了就走。同样令戴小姐想不到的是,当天夜里12点,银行的工作人员就找上门来了,他们告诉戴小姐,银行清账时发现少了2700元,在调来录像看过后,认为可能是戴小姐将这笔钱拿走了,所以现在登门要求戴小姐将钱退还出来。
起先,银行的人以为戴小姐会不承认有这么回事,可是出乎他们的意料,戴小姐爽快地承认:“钱的确是我拿的!”银行的人以为这下事情好办了,可是戴小姐的回答令他们感到震惊:我就是不想还给你们。双方交涉无果后,银行就向警方报了案。民警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并提出了一个方案:银行给戴小姐1000元的感谢费,戴小姐则将1700元退还给银行,但是双方都不愿意接受这个“大家都让一步”的做法。
应该说,戴小姐是“不当得利”,可是她为何坚持不将这笔钱退还给银行呢?戴小姐说的一番话似乎也不无道理:我就是要给银行一个教训!银行不是常常说“现金离柜,概不负责”吗?这个“负责”是不是只是针对储户,而和自己无关?如果也包括银行自己的话,那么银行将钱弄丢了,就不应该来找储户,应该理所当然地自己承担责任。现在事情出来了,却要储户来负责,银行是不是有点霸道了?昨天,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一些市民,得到的大多数回答是:银行有录像,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包括法律)将这笔钱追回来,可要是银行多拿了储户的钱呢?恐怕向银行讨回自己的钱,就没那么容易了!因为市民毕竟没有银行那样的技术手段,取起证来就相当困难了。
戴小姐的举动的确将了银行一军,如果双方因此上了法庭,一番激烈的辩论恐怕在所难免。戴小姐的做法之所以能得到很多市民的“同情”,是因为的确发生过多起只要储户“负责”而银行自己却“毫无干系”的事情。比如,曾经有媒体报道,一对老夫妻到银行取钱,在柜台清点时却发现了假钞,找银行交涉,银行却矢口否认,理由是“现金离柜,概不负责”。银行坚持自己的“规矩”,储户当然无可奈何,离开了银行的柜台,钱真钱假、钱多钱少,谁能说得清?和银行相比,在没有任何技术手段为自己证明的情况下,储户是处于弱势的,所以大多数的情况下,储户只能自认倒霉。但是,现在戴小姐将强弱对比的情况掉了个个儿,她抓住了银行“现金离柜,概不负责”这个“铁规矩”的把柄,银行也就陷入了自尝“恶果”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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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9-11-16 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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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705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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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1-11-18 0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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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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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觉得银行有证据呀。
先不考虑这里谁是强者,谁是弱者。法律是讲证据的,既然证据在手,而且当事人也承认,就没有理由无理取闹。
我觉得这位戴小姐也真有趣。首先,银行有证据在手,她知道否认也是没有意义的,于是索性承认在先,这一点不用多说。其次,既然她承认了,却又拒绝拿出此时在形式上应该属于银行的2700元钱,这好象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吧。再次,银行有点软弱的已经做出妥协,同意以损失1000元的代价处理好这件事,戴小姐却开始强硬起来,不知道见好就收。其实这时她已经占了上风。最后,银行完全可以以铁证如山,在司法上取得最后的胜利,而戴小姐绝不可能是最后的赢家。虽然我猜想,可能最后的结果,还是以调解为主。我认为戴小姐此举意义不大。最多只是让银行以及整个社会多了一件新闻而已。
我也同意在现在的社会上,普通的市民处于弱势群体,但弱势群体并不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甚至是……耍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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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无聊 2015-8-5 1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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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45 天 [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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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同意楼上的看法.
虽然银行有证据在手,但银行与戴小姐明显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双方实际存在契约关系,而契约中存在这一条:"现金离柜,概不负责".由于该条存在两种解释根据法规:文字存在两种解释时应作出不利于文字提供者的解释.
即使打官司也有得一打.退一步说银行的属于店堂告示无法律效力,显然以后银行得为离柜的钱款负责,输得还是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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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存在两种解释时应作出不利于文字提供者的解释
楼上这句很有专业水准,学法律的吧?我就是学法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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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戴小姐不归还,银行也拿她没有办法。这倒是真的,那么储蓄柜台的员工就得赔偿,会计经理也有一定责任。
分管的副行长也会有相应的责任。
事情就随着时间就过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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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无聊 2015-8-5 1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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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45 天 [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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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白河愁 在 2005-01-14 17:56:46 发表
文字存在两种解释时应作出不利于文字提供者的解释
楼上这句很有专业水准,学法律的吧?我就是学法律的
这位学法律的先生何不谈谈你的高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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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所说的应该是合同法里对格式条款的适用规定吧。但应当注意,应该是格式条款提供者,而不是文字提供者。
说到“现金离柜,概不负责”,我印象里银行的柜面上应该没这种告示的,其他的一些商店里到是可能的。对银行而言多一分钱,少一分钱都是差错。
说到假钞什么的举证问题,其实是双方的。如果储户拿假钞去存款,而银行的工作人员当时没有发现,过后一样只能吃进。监视器只能看到某笔钱的去向,但不能说明假钞曾出现在哪刀钱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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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处先谈,先放下法律这大问题
银行工作人员多给了服务对象现金,多给,是超出了应该给与的,是违规操作,而又引起了严重影响和损失,这样就定义为事故了。
事故的起因人是银行职员,受害人是顾客。这样说有点莫名其妙,是吗?多拿了钱也是受害人?那好,如果多配了药剂呢,吃多了要死人的嘛。别将钱和药剂分开看,那样就会把事故责任问题搞混了。
定义了事故,就有追究处罚了。责任人或管理人加操作人,处罚。
有人想让多吃药的人也受罚或把吃下的药吐出来?除非你有心解剖尸体,再鞭尸N下,一群混蛋。
再说药和钱之间的关系。多吃药剂会出人命,就没人想到多拿了钱也会出人命?这是一把道德的剑,银行出错的人竟然还想高举这把剑向对方刺去,是不是有可能会出人命?更是错上加错。
现实,强势和弱势想对抗,前者总有赢得把握,但,但,但,但是规则在哪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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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擦汗 2013-6-24 0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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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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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是不当得利了嘛 人家又有证据 真要打官司 估计还是要还的
至于强势弱势 合理不合理 那就得另外讨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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