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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816 回复:4 发表于 2011-6-7 15:27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4-11-3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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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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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7 15:27: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1世纪杀人网络----对药家鑫案的几点质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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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家鑫走了,在这个网络通讯高度发达的21世纪。
           网络本不是用来杀人的,现在,却沾上了血腥。
          驾车肇事,再伤人命,口称“农村人难搞”,如此恶徒,推上行刑台并不冤枉。诚然,药家鑫有自首情节且被一、二审法院认定,但自首作为法定的从轻情节,仅是“可以”而非“应当”从轻,西安中院由此不考虑自首情节而执意判决死刑立即执行,似乎是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度内作出的合法判决。
             几乎是同时,在距离西安千里之外的上海,一名蒋姓出租司机与乘客赵小姐发生争执,用车内备用的螺丝刀对赵头部戳刺十余下,还用手扼赵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合并颅脑损伤而死亡。
    比起“药八刀”,“蒋十刀”的凶残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且该司机并无自首情节。但上海市一中院认为:蒋某并非预谋作案,到案后对杀人、抛尸的罪行供认不讳,以及本案的起因等实际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其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大家请看,“非预谋”、“供认不讳”,药家鑫也同样是在非预谋情形下作案,到案后也供认不讳。唯一不同的是,蒋与乘客发生争执后杀人,可能存在被害人言语失当激起凶犯杀人,但二案中,药有自首而蒋无自首。自首是刑法第67条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被害人过错仅是酌定量刑情节。既然上海一中院采酌定情节,西安中院为何不采法定情节?这其中的区别,恐怕就在“民愤”二字。
            药家鑫案从一开始就被晾在曝光台上,从大学生道德滑坡、官二代行凶、买通官媒、看守所内演奏、副师级老爸、法庭民调到同学请愿,大戏一台连着一台,用仇官、仇富、仇CCAV的看点不停挑逗网民的神经,客观上造就了药家鑫官二代欺压小民的卑劣形象,连笔者本人都曾一时激愤,喊出“药不死法律死”的口号。在民愤激烈之下,又值中国社会矛盾突发期的今天,司法机关在落下法槌时不得不考虑“社会效果”。笔者本人即从事司法行政工作,领导常教诲道:“在考虑法律效果的同时,更要强调社会效果”。想来西安中院也不得不在社会效果面前有所忌惮。
           反观蒋案,上海法官们的压力就要轻得多,在全国人民关注药家鑫、关注夏俊峰、关注利比亚之时,这类出租车内的命案很难吊起大众的胃口。事实上,因出租费用发生争执导致凶案的事件过去发生过多起,乘客劫司机,司机害乘客,看客们早已麻木。恰好刑法修正案(八)出台,限制减刑大行其道,法院也正好“尝鲜”一试,蒋司机就在法律的顺手推舟和大众的麻木之下拣了条性命。
              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蒋案判决在先,却不能影响药案的量刑,但执行法律的标准却是同一的,阅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绝无“网络关注度高判死”的规定。
              蒋死,药亦死,我服;蒋生,药死,我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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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1-12 16:06
  • 签到天数: 73 天

    [LV.6]常住居民II

    沙发
    发表于 2011-6-10 22:47:58 | 只看该作者
    网络至少给了我们一个相对的真实。
    药案,由于网络的作用,你应该很了解前前后后;而蒋案,你应该了解甚少。
    药案,这样的事实下,我同意“药不死则法死”。
    蒋案,事实我并不了解,我则同意“法院的判决之”,因为公检法的了解,应该比我甚之。
    你有质疑的权利,你质疑其实是行政的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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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板凳
    发表于 2011-6-13 12:34:49 | 只看该作者
    曝光程度不一,只能说老百姓关注的被依法了,而不能说老百姓把法律强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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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2-27 14:24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地板
    发表于 2011-6-14 11:54:23 | 只看该作者
    分析透彻顶,但还没涉及到本质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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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11-6-29 15:32:45 | 只看该作者
    咎由自取,严肃处理,严惩,不要轻易挑战法律的底线,要做一名合格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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