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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3-3 21:44: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转帖]最新上海车牌制度(草案)曝光  关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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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车牌制度(草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响应国家鼓励汽车消费的基本政策,拉动内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实行有序总量控制,按照条件受理。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及《上海市居民户口簿》的境内人员购买本条例规定的汽车。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城乡建设与交通委员会负责申办本市车辆额度登记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牌照的发放工作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办理本市车辆登记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每一户籍所在地及身份证号码只能办理一份车辆额度登记;
  (三)所申请额度的车辆排量在1.6升或1.6升以下,或被列入国家发改委新能源车辆目录的车辆。
第六条(申请的提出)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需申办车辆额度的,可以到所在区县交通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居民办理车辆额度申请表》,由区县负责向市城乡建设与交通委员会申报。
第七条(申请材料)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人员申办本市车辆额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与户口簿);
  (二)车辆购置发票;
  (三)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受理)
  各区县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办本市车辆额度的申办材料后,对于申办材料齐全的,应予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持证人员补齐相关材料。
第九条(审核)
  市城乡建设与交通委员会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本市车辆额度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员。
第十条(车辆上牌)
  车辆凭《办理本市车辆额度通知书》和本市公安部门规定其他需提交的资料,办理车辆上牌手续。
第十一条(总量调控)
  本市继续对车辆实施总量调控,对于不符合第五条申办条件的车辆额度,继续实行额度拍卖。
第十二条(实施细则)
  市城乡建设与交通委员会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试行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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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3-4 21:33:52 | 只看该作者
此帖在2009-03-04 21:33:52由当值管理员锁定
锁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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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的,这是不可能的事情!!!
没有讨论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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