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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气愤!!! [打印本页]

作者: Punk猫    时间: 2007-1-14 19:25
标题: 气愤!!!
今天打开QQ空间.按照惯例会先看看第一个顶群人的空间.
    谁晓得一看,是偷我车的贼,他空间里的照片依稀可见.证是此人.
我这样推断是他的.
1.此人在嘉网发贴卖车.我加了他QQ一看车是我的,因为车伤我知道.照片十分清楚.
2.此人用的嘉号上有QQ.点进QQ有他高中-大学的照片.
3.偷车时小区有监空录象,可和照片模糊对比.
想想后也算了,偷都被偷了也有8个多月了.车被偷也算了,小车一辆对我不算什么.
自己新车也买好了.
气愤的是,竟然他还敢顶我老婆的Q空间贴.
鄙视此人->276711458号码.如果你有什么被我冤枉的,你可以加我QQ413474051.
别暗地里打黑炮.  你的偷车证据,照片对比,QQ卖车号QQ全部一套联系材料我都有,别以为8个月前的事想忘了,我虽然不想多去烦了,但是证据永远在我电脑里保存.
再次鄙视偷车贼.
       

此贴由 Punk猫 在 2007-01-14 19:26:22 最后编辑
       

此贴由 Punk猫 在 2007-01-14 19:27:27 最后编辑
作者: ERIC邵    时间: 2007-1-14 20:52
脚踏车就算了,机动车楼主报警嘛
作者: aries    时间: 2007-1-14 21:56
是吗,那我也被偷了辆很新的才买了半年,

不 知道是不是他偷的,


我也是放在小区里的,


到现在,不过我当时买的什么牌子的我也已经忘记了


反正头上有只斯诺比的卡通人物的
作者: Sortsing    时间: 2007-1-15 10:33
如果证据确着且属实,为了你以及你周围的人,建议LZ应该报警,不可息事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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