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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没有这个必要——评我国将立法禁止向未成年人传播恶搞信息 [打印本页]

作者: BOBO    时间: 2006-8-23 11:50
标题: 没有这个必要——评我国将立法禁止向未成年人传播恶搞信息
首先是一则新闻消息:见http://news.qq.com/a/20060823/000130.htm

任何事物都不能简单的归纳在一个范畴内——这是我的观点

在中国的文字中,每个次几乎都有多重意思和解释,就比方说“恶搞”。用举例的方式来说“后舍男孩”可以说是恶搞的典范,胡戈的恶搞似乎更有些深意。但有些就比较过分了,如《闪闪红星》等。

记得看过一则历史,当美国记者问周恩来总理 如何看待美国年轻一代的嬉皮士? 总理说:年轻人应该有自己的生活方式。

有句俗话是:不要一竿子打翻一船人!客观看待新生事物,合理引导才更好,不要为了影响到了政治统治就要斩草除根。

最后在短评的结尾再点一下题:任何事物都不能简单的归纳在一个范畴内。吃饭去了。
作者: wendywang    时间: 2006-8-23 13:42
吃饭去了,也算是短评的内容??!!
作者: 椒盐花生MM    时间: 2006-8-23 14:11
我觉得入法律范畴有点夸张了,道德教育是需要的!
作者: 妮可    时间: 2006-10-18 14:04
何谓恶搞?

跟当权者思想不一致的就是恶搞

跟现实相一致的,但是跟新闻报道相反的就是恶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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