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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戴小姐挑战银行“铁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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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luehr
时间:
2005-1-14 10:20
标题:
[转帖]戴小姐挑战银行“铁规矩”
转发:戴小姐挑战银行“铁规矩”
圣诞节的前一天,南京市民戴小姐以自己的“不规矩”,“挑战”了一把银行的“铁规矩”。事情说起来不大,但是却在市民中激起了很大反响,反响的余波恐怕将银行震得不轻。
12月23日下午,戴小姐到一家银行去存款,存款额不大不小,只有2700元,很快银行柜台上的储蓄员就将存款手续办好了。接下来的事情令戴小姐不可思议:储蓄员竟然将存折和她要存的2700元一起给了她。面对此情此景,戴小姐没有多说,将钱和存折拿了就走。同样令戴小姐想不到的是,当天夜里12点,银行的工作人员就找上门来了,他们告诉戴小姐,银行清账时发现少了2700元,在调来录像看过后,认为可能是戴小姐将这笔钱拿走了,所以现在登门要求戴小姐将钱退还出来。
起先,银行的人以为戴小姐会不承认有这么回事,可是出乎他们的意料,戴小姐爽快地承认:“钱的确是我拿的!”银行的人以为这下事情好办了,可是戴小姐的回答令他们感到震惊:我就是不想还给你们。双方交涉无果后,银行就向警方报了案。民警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并提出了一个方案:银行给戴小姐1000元的感谢费,戴小姐则将1700元退还给银行,但是双方都不愿意接受这个“大家都让一步”的做法。
应该说,戴小姐是“不当得利”,可是她为何坚持不将这笔钱退还给银行呢?戴小姐说的一番话似乎也不无道理:我就是要给银行一个教训!银行不是常常说“现金离柜,概不负责”吗?这个“负责”是不是只是针对储户,而和自己无关?如果也包括银行自己的话,那么银行将钱弄丢了,就不应该来找储户,应该理所当然地自己承担责任。现在事情出来了,却要储户来负责,银行是不是有点霸道了?昨天,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一些市民,得到的大多数回答是:银行有录像,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包括法律)将这笔钱追回来,可要是银行多拿了储户的钱呢?恐怕向银行讨回自己的钱,就没那么容易了!因为市民毕竟没有银行那样的技术手段,取起证来就相当困难了。
戴小姐的举动的确将了银行一军,如果双方因此上了法庭,一番激烈的辩论恐怕在所难免。戴小姐的做法之所以能得到很多市民的“同情”,是因为的确发生过多起只要储户“负责”而银行自己却“毫无干系”的事情。比如,曾经有媒体报道,一对老夫妻到银行取钱,在柜台清点时却发现了假钞,找银行交涉,银行却矢口否认,理由是“现金离柜,概不负责”。银行坚持自己的“规矩”,储户当然无可奈何,离开了银行的柜台,钱真钱假、钱多钱少,谁能说得清?和银行相比,在没有任何技术手段为自己证明的情况下,储户是处于弱势的,所以大多数的情况下,储户只能自认倒霉。但是,现在戴小姐将强弱对比的情况掉了个个儿,她抓住了银行“现金离柜,概不负责”这个“铁规矩”的把柄,银行也就陷入了自尝“恶果”的尴尬。
作者:
gogoorc
时间:
2005-1-14 10:36
牛的
作者:
四月愚翁
时间:
2005-1-14 10:47
但是,我觉得银行有证据呀。
先不考虑这里谁是强者,谁是弱者。法律是讲证据的,既然证据在手,而且当事人也承认,就没有理由无理取闹。
我觉得这位戴小姐也真有趣。首先,银行有证据在手,她知道否认也是没有意义的,于是索性承认在先,这一点不用多说。其次,既然她承认了,却又拒绝拿出此时在形式上应该属于银行的2700元钱,这好象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吧。再次,银行有点软弱的已经做出妥协,同意以损失1000元的代价处理好这件事,戴小姐却开始强硬起来,不知道见好就收。其实这时她已经占了上风。最后,银行完全可以以铁证如山,在司法上取得最后的胜利,而戴小姐绝不可能是最后的赢家。虽然我猜想,可能最后的结果,还是以调解为主。我认为戴小姐此举意义不大。最多只是让银行以及整个社会多了一件新闻而已。
我也同意在现在的社会上,普通的市民处于弱势群体,但弱势群体并不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甚至是……耍赖!
作者:
绝世嘉人
时间:
2005-1-14 16:47
我不同意楼上的看法.
虽然银行有证据在手,但银行与戴小姐明显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双方实际存在契约关系,而契约中存在这一条:"现金离柜,概不负责".由于该条存在两种解释根据法规:文字存在两种解释时应作出不利于文字提供者的解释.
即使打官司也有得一打.退一步说银行的属于店堂告示无法律效力,显然以后银行得为离柜的钱款负责,输得还是银行.
作者:
白河愁
时间:
2005-1-14 17:56
文字存在两种解释时应作出不利于文字提供者的解释
楼上这句很有专业水准,学法律的吧?我就是学法律的
作者:
爱屋及乌
时间:
2005-1-14 20:31
如果戴小姐不归还,银行也拿她没有办法。这倒是真的,那么储蓄柜台的员工就得赔偿,会计经理也有一定责任。
分管的副行长也会有相应的责任。
事情就随着时间就过去了。
作者:
绝世嘉人
时间:
2005-1-15 07:31
原文由 白河愁 在 2005-01-14 17:56:46 发表
文字存在两种解释时应作出不利于文字提供者的解释
楼上这句很有专业水准,学法律的吧?我就是学法律的
这位学法律的先生何不谈谈你的高见!
作者:
season
时间:
2005-1-15 14:14
楼上的所说的应该是合同法里对格式条款的适用规定吧。但应当注意,应该是格式条款提供者,而不是文字提供者。
说到“现金离柜,概不负责”,我印象里银行的柜面上应该没这种告示的,其他的一些商店里到是可能的。对银行而言多一分钱,少一分钱都是差错。
说到假钞什么的举证问题,其实是双方的。如果储户拿假钞去存款,而银行的工作人员当时没有发现,过后一样只能吃进。监视器只能看到某笔钱的去向,但不能说明假钞曾出现在哪刀钱里。
作者:
独孤
时间:
2005-1-16 00:19
从小处先谈,先放下法律这大问题
银行工作人员多给了服务对象现金,多给,是超出了应该给与的,是违规操作,而又引起了严重影响和损失,这样就定义为事故了。
事故的起因人是银行职员,受害人是顾客。这样说有点莫名其妙,是吗?多拿了钱也是受害人?那好,如果多配了药剂呢,吃多了要死人的嘛。别将钱和药剂分开看,那样就会把事故责任问题搞混了。
定义了事故,就有追究处罚了。责任人或管理人加操作人,处罚。
有人想让多吃药的人也受罚或把吃下的药吐出来?除非你有心解剖尸体,再鞭尸N下,一群混蛋。
再说药和钱之间的关系。多吃药剂会出人命,就没人想到多拿了钱也会出人命?这是一把道德的剑,银行出错的人竟然还想高举这把剑向对方刺去,是不是有可能会出人命?更是错上加错。
现实,强势和弱势想对抗,前者总有赢得把握,但,但,但,但是规则在哪里?
作者:
元宝妹妹
时间:
2005-1-16 15:10
毕竟是不当得利了嘛 人家又有证据 真要打官司 估计还是要还的
至于强势弱势 合理不合理 那就得另外讨论了
作者:
四月愚翁
时间:
2005-1-17 09:04
是呀。所谓的“现金离柜,概不负责”更多的是指在钱的质量上,而不是数量上。正如楼上有一位朋友所说的,如果是假钞的话,监控录像就派不上用场了。而现在的问题是,客户拿到了不应该自己拿的钱是客观事实,是不当得利,难道不当得利还有不还的强硬之理?
换一下人物,如果当时是银行多收了戴小姐2700元钱,戴小姐事后立即返还,要求银行归还,银行概括录像以及当天业务的结账,如属事实,肯定会归还戴小姐此笔多收的钱款,并且地道的话还会送上致歉的意思。难道银行真的会以“现金离柜,概不负责”来无理的搪塞客户吗?
总之,“现金离柜,概不负责”既然已成规矩,就一定有它的合理性,在这里暂不作其来源的讨论。但其用处并不是在任何地方。
看了楼上某一位朋友的说法,我忽然又想到一点:如果真的是“现金离柜,概不负责”,那“离柜”到底多少算是“离柜”呢?一米?五米?……一百米?……那某人抢了银行的钱,往柜台下一猫腰,算不算是“离柜”了呢?可不可以“概不负责”呢?
此贴由 四月愚翁 在 2005-01-17 09:08:28 最后编辑
作者:
马褂
时间:
2005-1-17 22:57
1,"现金离柜,概不负责",如果是在银行内明示的,比如有招牌什么的,可以是银行和储户的合同的一部分.如果银行的存款规定或细则里有规定的话,也可以是合同的一部分.这里其实还有个时间的问题,但不做细究.
2,如果"现金离柜,概不负责"不是合同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上述情况不满足的话,戴小姐要陪钱.
3,如果1满足,也就是说"现金离柜,概不负责"是合同的一部分.那么戴小姐也要陪钱.因为合同是当事双方的约定,中国法律不承认契约自由,也就是说合同的约定不能和法律相抵触.中国民法中有不当得利的条款,"现金离柜,概不负责"同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相背,属无效的约定.
4.所以"现金离柜,概不负责"没约束力,储户要不回来钱,银行能要回来钱,不是因为"现金离柜,概不负责"只对银行有效,而是由于储户很难举证.假钞不必说了,就是少给了钱,录像也看不出来呀.
5.不能举证的情况对银行也是一样的,虽然有验钞机银行也会接收假币的,就只能自己认了.如果是储户取钱,银行多给了,只要在录像里看不出差别,银行也是没办法的,
6,这次的事,戴小姐是给钱没给钱的差别,录像能看出来所以打官司是输定了的.
7,这次事其实也是给银行上了个好课,不是铁规矩对谁有用,而是铁规矩是不是真的有用.
坚定完毕.
作者:
元宝妹妹
时间:
2005-1-17 23:02
楼上强人~~ 有条有理~~~~
作者:
四月愚翁
时间:
2005-1-18 09:10
没错。这事只要看一下,凡是有正常逻辑的人都能马上判断出,这位戴小姐纯粹是在没事找事。银行已经对她作出了这么大的让步,竟然还得寸进尺,到头来最多还是得到这么个结果,却还要陪上自己的时间和精力,除非她本来就无所事事,因为银行有专门的法律部门可以陪她玩这个游戏。真的把银行惹火了,她完全有可能一分钱好处都得不到,银行不过是损失了自己的一部分商誉,但如果是国家的银行的话,他们也无所谓。只是有关干部员工可能会损失一些个人利益。
我觉得现在有些人有种急燥的心理,很多事情都容易走极端,不太会拐弯,遇事缺乏理智的考虑。从深层面上讲,这也是一个社会尚未成熟的表现之一。
作者:
意义
时间:
2005-1-18 09:59
我觉得楼上的很奇怪,象当事人一样,总是为银行辩护,所有人都在双向上辩证,唯独你一口咬定那位戴小姐是没事找事。其实我从你第一次回贴上就看出,你已偏面的理解错误,这个也许因为你不是从旁观者角度出发的后果吧!你说银行已作让步,其实你未仔细留意该文章,它只是提出一个大家退一步的方案,但是“双方”都不采纳!所以银行根本就没让步。
所以你的观点是那位戴小姐有点好处么算了,就别得寸进尺了!其实你这样误解,反为银行提供了不利条件,如果他们真的让步了,不就承认错误,并为此开了先河!
当然在有据可查的当口,戴小姐是应该归还的!但我很同情那位银行柜台的业务员,不管怎样,他总会受到一定的惩罚!
作者:
四月愚翁
时间:
2005-1-18 12:17
在这件事上,银行方面的确存在一个很严重的工作失误。这是他们内部需要处理的,我们对此无需多讲。而且,我认为银行当时肯让步1000元,也不太可能让银行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很有可能是让当事人承担的。
我所想说的意思就是,作为客户的戴小姐,现在她并没有什么充分的理由可以占有2700元,凭什么强硬下去?
再次说明一下,本人不在银行工作,丝毫没有为银行辩护的意思。
作者:
season
时间:
2005-1-18 19:46
12楼的分析还是很有条理的。但关于第1、3点的逻辑不敢苟同。
首先,“现金离柜,概不负责”能否成为格式条款的问题。我认为,即使银行有店堂告示或者其他形式的告知,“现金离柜,概不负责”也未必就能成为银行现金业务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这个结算业务中银行相对存款人显然是强势,这个条款的适用可能造成银行排除自己的主要义务,而排除自己主要义务的格式条款,一般会被认定无效。
其次,如果本条被认定构成合同的一个条款的话,我认为不会因为与不当得利冲突而被认为无效。我国不承认契约自由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我国是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而大陆法系就是来源于古罗马奴隶制商品经济时的民法体系,其基础就是契约自由、意思自治。从不当得利本身的特点来看,其适用就是因为所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才称这之为不当得利。如果“现”条款作为有效的合同条款被确认的话,得利一方的法律依据就是这个条款,而不存在“不当”的问题了。其实,我国法律只规定合同约定的条款如果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则无效。公法领域法允许不可为,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
当然,12楼的结论我是同意的。但逻辑推导方面,我认为应该是由于该条款不能被认为合同的一部分而双方不受此约束;而不是由于该条款成为了合同一部分以后因与成文法律冲突无效而不被适用。
作者:
小蚂蚁
时间:
2005-1-19 10:47
好样的
应该给银行一点教训
作者:
马褂
时间:
2005-1-19 16:59
TO SEASON
现金离柜,概不负责”不是主要义务条款,而是对钱款交接时的风险的约定.银行的主要义务是保管钱,如果银行说明"现金存入,丢失短少,概不负责"那是主要义务的免除.而且即便是主要义务的免除,双方在有明确的约定的情况下,也应该是有效的.
比如说你有一台大奔,要放到停车场,停车场说,我们今天没人看着,你找别的地停吧,你说,没关系,我的大奔就停停,不用你们看,我只是用下地方,停车费我照付,车出了事,我不找你,这样如果出了事,你就真不能找停产场了.
第二点你说的很有道理,我又仔细的想了一下,结论不变,推理变一下,免责条款由于是免除自己义务,剥夺对方权利的条款,法律上要求这种条款要清晰明确,不可笼统和模糊."现金离柜,概不负责”太过笼统,因此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的.然后银行再用不当得利来索赔.
契约自由的那段是我错了,中国是承认的,只是限制太多.
TO 愚翁
中国就是因为大家都不没事找事,法治建设才进展缓慢的.什么叫法律意识,这就是法律意识(虽然本案中戴小姐的理解有偏差了.毕竟这个问题细究起来挺复杂的).戴小姐不是没有理由的,有时候"法"和"理"是不能化等号的,有"法"在自己一边.无"理"也不是不可以的
作者:
四月愚翁
时间:
2005-1-20 09:04
同意楼上的说法。我们现在确实缺少一些挑剔的意识,所以很多法治建设进展缓慢,这可能与历史上长期积累下来的文化思想形态有关。
我很欣赏戴小姐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她勇于向一潭死水中投下一颗石子,引起不小的反响。
但前面我也说过了,现在随着加入WTO的进展,银行方面的服务意识也在逐渐回归到应该的水平,如果有储户在银行业务方面的利益受到了不当的损失,比如存了10000元在银行,而银行只给了5000元的凭证,查清事实后,我想银行不会以某种可笑的理由来听任客户利益受损。从另一方面想,如果一个人在当场明明知道是银行业务员工作失误,将钱多给了自己,而自己却一声不响地拿走了,这是一种什么思想?难道这也是法律意识的发展?说白了,如果事后当事人不承认,就是偷,如果承认,就是抢。难道不是吗?
我坚持我的观点,我站在正义这一边,不是偏向于某一方。
作者:
马褂
时间:
2005-1-20 14:06
"理"和"法"在大多数的时候是在一边的,但有些情况下是有冲突的.任何一个国家在任何一个时代,要想发展繁荣,都是用以"法"治国为根本,再用以"理"治国为辅,使社会祥和安定. "法"就是大家的游戏规则,弹性小,操作性高,有强制力,"理"的变数太多,很难有个统一的标准."理"只能用道德来约束,而且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的.
如果在一个荒岛上,只有你和我,我吃了你,我活,我不不吃你,我死,然后,我把你吃了,那你说我是正义还是非正义?
戴小姐的想法,我是不得而知的,如她的确仅是要贪钱,那给她一个主观上的私家鄙视.但是客观上看,她的行为将一个现存的模糊的不确定的问题,提了出来,使其有确定的可能.
如果说戴小姐是无理取闹,那也不尽然,戴小姐是不是搞法律的,我只知道对这个问题,法律并不是很明确的,(虽然有过判例判储户还钱),对于"现金离柜,概不负责"的这个规定/惯例的效力,并没有涉及,而且法律上也没有现成的条文可直接引用,只能从法理上来推论,真要搞到法院,虽然机会不大,但也不一定就输.
至于,这是不是"偷""抢",我只能说戴小姐的行为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偷和抢.法律意识不是在于,你做的时候怎么想,而是在于你对法律如何理解,如果你能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就是有法律意识.服务意识的增加也是要靠大家的法律意识来推动的,原来超市动不动就搜身,现在还有几家敢的?
正义,太模糊,太笼统,两国交兵,大家都说自己是正义的.戴小姐用法律途径取得了利益,并不就是非正义.说有违老百姓的道德标准,或许,不过既然海啸可以不捐款,看来道德还是狗屁了.
作者:
四月愚翁
时间:
2005-1-20 16:00
很高兴能与朋友们作这方面的探讨。
坦率地说,正义确实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但我想大家对此还是会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观点的。我对法律方面的专业不太熟悉,所以说的一些话可能带主观感性的色彩较多,但这并不影响结论的形成。我还是未能明白戴小姐的行为能在法律上找到依据。所谓的“现金离柜概不负责”好象从来没有作为过正式的法律条文,如果说银行方面曾经有过拿这条理来应付储户的话,也要看是什么情况。这更多的是从经营风险方面来考虑的,而不是故意要形成对储户的不合理条款。否则,任何人动不动就跑过来说什么时候自己在这儿办了什么业务,现在发现上次取的钱款中有几张有问题,要求解决。(当然,金额方面有出入一般是可以查的,因为这个比较好解决)。这怎么办?那银行还能开得下去吗?我承认,在这方面银行所处的地位确实比较有利,但有利并不是用来作利益的砝码。就象现行交通法规中,对行人或受害者的过份偏袒只能让大家更觉得无奈。虽然现在有很多服务行业让人不甚满意,但也要认识到也有一小部分人,可能会打着正义凛然的旗号,却就做一些损害商家正常经营的行为。(如以前的王海,有人说他在保卫消费者权益,也有人说他是“刁民”,从他这么多的投诉案例中,确实也有一些是很无聊的)。还是同意一句话,戴小姐对“现金离柜概不负责”的理解有点“偏”了。就象我前面举过的一个例子,这句话本身就是定义不清的,而且,如果有不当得利的话,是否也可以以此为据,“概不负责”呢?
我在想,如果哪一天我到银行存款,然后想个办法也让银行那边既帮我办好了业务,又不给人家钱,完事后立刻溜之大吉。你们会有多少人支持我?
作者:
马褂
时间:
2005-1-20 19:05
这件事法律上的不确定性还是有的.
银行和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由合同条款和法律来共同规定的,合同中无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同时合同条款的有效性也是受法律限制的.
如果银行中有个大告示牌,写清楚"在储户存取钱时,将现金携离柜台后,储户和/或银行不得对现金的真伪,数额的争议,向对方或对方的雇员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赔,包括但不仅限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双方都自愿放弃对己方已失去占有的现金的所有权,"这时,戴小姐就有相当大的机会得到这2700.
正向SEASON说的不当得利是要以非合法途径取得为前提,如果合同有有效的约定,那就是依据合同取得,不当得利就不能成立了.
你举的那个抢银行的例子,不一样的,抢银行不是合同行为,不受合同的约定的限制.跑到天边也没有用的
对于你最后提到的打算,我支持你,前提是分我一半,不过问题是该还钱给银行时,别来找我呀
作者:
四月愚翁
时间:
2005-1-20 19:28
呵呵。真高兴能找到支持者。真的很高兴。
作者:
Deirdre
时间:
2005-1-21 15:16
高人在上,小的不敢多说什么,因为小的实在对法律一点点都不了解……只知道我在为一个违反劳动法的单位工作……
不说戴小姐是否应该归还钱的问题,
我只是想说,
法律这个东西,由于是人制定出来的,必然是为了维护一部分人或是大部分人的利益,有漏洞有偏颇在所难免,就是要带着“找茬”的热情,才能促进她的进步……
对于那些为了维护一部分人或是大部分人的利益而出卖另一部分人的利益的法律,我深恶痛绝……
弱势群体就是要奋起反抗!
如果我是戴小姐,宁可官司输掉多赔钱也要反抗一下下!
呵呵……
此贴由 Deirdre 在 2005-01-21 15:17:07 最后编辑
作者:
season
时间:
2005-1-21 19:03
法律是什么?马克思的话最经典:阶级统治的工具!
如果说法律是维护公平的,那还说的过去,如果说法律是维护正义的,那就是扯淡。
学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无非是一个利益调节的工具罢了,法律维护的公平也只是利益的公平。所以除非你的反抗能影响到利益集团去改变法律,否则即使恶法也不得不遵守
作者:
幽谷野百合
时间:
2005-1-21 20:35
从现实的老百姓的角度来说:支持戴小姐的做法。为什么取钱拿了假钞我们就要吃进呢,银行的工作人员工作疏漏我们就得乖乖的把钱交出来呢?
不管这个事件最终的结果怎么样,我相信我还是很佩服戴小姐的勇气的。
冒她人所未为而先为之
作者:
元宝妹妹
时间:
2005-1-21 23:09
结果是不乐观的 勇气是可佳的~~~~
作者:
方糖
时间:
2005-1-23 00:27
不是自己的钱就不应该拿,讨厌这种自以为懂一点就了不起死的的人
如果是她少了2700的话没发现,后来银行查出来还给她,这时估计她不会这么想了。
银行员工已经错了,为什么不能给他一次机会,难道她在工作中就不会犯错。。。
现在好象不存在弱势群体,只有顾客至上。每个人做事起码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
作者:
youjia_18
时间:
2005-1-23 19:16
敬佩戴小姐的做法,谈不上得罪银行,确是一条很鲜的新闻,肯定有不少社会舆论自持,万一打官司,还可以上镜,多好的事情,又不用得罪领导。
作者:
fenger3344
时间:
2005-1-24 18:09
没有办法...我看了就想说...我支持你 戴小姐
作者:
晓晓蓝
时间:
2005-1-24 22:42
没什么话好说,每个人所处的位置不同,想法理所当然也不同了
但是有一点做什么事都要对的起自己的良心。。。
作者:
山涧清泉
时间:
2005-1-25 18:05
?世界上什么样的人都有,这到底有个什么结果啊,浪费精力啊
……
作者:
BOBO
时间:
2005-1-27 23:51
法律上,个人认同马褂的看法。
道义上,比较赞成独孤的表达。
但从当事人角度上来说,她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说是大大超出了原有的“给银行一点教训”。
最关键的问题在于,这家银行到底是哪一家?这家银行在工作疏漏之后,将矛盾的中心转移到钱之上,认为似乎是可以凭此来赢得法律上的支持,但真正的问题是出在了工作疏漏中。
从企业的角度上来分析,如果这家银行处理这件事情的负责人是聪明的话,完全应该利用起舆论,主动公告承认错误,并寻求大众的监督,这样不但能挽回声誉,或许还可以扩大自己的业务。
如果负责人大脑正常,我看在事情没闹大之前,听从公安的调解,大事化小甚至化无也有可能。
可惜这家银行选择了一个最不得当的方法来了解此事,这又何必呢...
作者:
RESIGNATIONman
时间:
2005-1-29 19:17
法务工作者,该有一个定论,是,非。如出现是非皆存,一是法律不完善,二是玩弄法律。
作者:
HOPE_环
时间:
2005-1-29 20:43
垄断的结果 只要垄断还存在一天 受害的只有百姓
作者:
*静·:)
时间:
2005-1-30 23:15
支持一记~很有想法~
作者:
冈撒雷斯
时间:
2005-3-27 00:15
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不可能只让存户承担义务和风险,我觉得这是对中国人思维方式的一种启发
作者:
FIDO
时间:
2005-3-27 18:25
绝对支持~~~难道真的只许州官点灯不许百姓放火吗
叫我我也不还~~耍一次无赖又怎么样~~游戏有规则,规则已经让你定了难道不许我钻空子?
作者:
宋戌
时间:
2005-3-29 12:58
女人
作者:
少了个翅膀
时间:
2005-3-29 15:01
反正银行不会有任何损失的,不是戴小姐拿出来就是那个工作人员来拿,对来说没什么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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