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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于网络实权合法话的讨论9网管对网民的处罚有法律依据吗?) [打印本页]

作者: 流氓律师    时间: 2004-3-27 15:53
标题: 对于网络实权合法话的讨论9网管对网民的处罚有法律依据吗?)
网络实权作为知识产权,已经进入了最新的法规调整范畴,WTO中的TRIPS49条对此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我对于自己在网络BBS中操作过程中所碰到的尴尬情况,对此决定做一个legal research。我提出的issue是,网络管理上的问题,网管,作为一个网络服务器的授权人,对网络的维护,管理,负有一定的责任,但这样一种责任,属于内部合同,这样的授权合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吗?值得商榷。此外,任何行政措施,都需要讲究一个程序,我非常遗憾得发现,本网站的相关规定中没有这样的规定,换句话说,这想当于如果要枪毙一个罪犯可以不经过拘留,审判和最终审批,随便交给给执行官执行就可以了,哦,或者根本不需要执行官,任何人都可以这样做。最后,任何措施的实行,作为管理方,都应该是严肃的,在管理的方式方法上,特别是用词上,都应该检点,自己都不尊重自己,怎么能够希望别人尊重你的管理呢。
作者: Artemis    时间: 2004-3-27 15:58
文学版置顶帖子里面有有关的讨论,可以去那边。
作者: 猪猪爱花香    时间: 2004-3-27 16:01
这里罪犯比较多
一有犯罪事实认定也比较容易
有必要吹毛求疵吗
无论“程序”也好还是“管理”也好都只是服务于维护次序这个大前提,能到达这个目的就行了
作者: 流氓律师    时间: 2004-3-27 16:02
我贴在这里,不违反相应规则吧,如果我对规则理解不清,还请见谅。想不到这个网站有那么多约速啊,呵呵。

还有,楼上的兄弟,你不知道程序法是中国司法部最近5年要着重抓的项目吗,切看2002年的行政处罚法的出台,是多么的轰动和受到多少关注和支持。我相信兄弟你不会犯罪或者犯法,但是千万不要认为做错事的人就丧失了一切权利,程序法在古罗马法中,(也就是中国法律,或者说大陆法系的源泉)已经是被公人高于一切实体法了,小弟我多嘴几句,请见谅,呵呵,看来还是喝上一杯的好啊,呵呵
       

此贴由 流氓律师 在 2004-03-27 16:06:46 最后编辑
       

此贴由 流氓律师 在 2004-03-27 16:07:29 最后编辑
作者: Artemis    时间: 2004-3-27 16:11
嘉网律师还真不少
何姑娘看来不会寂寞了 有对手了
作者: 流氓律师    时间: 2004-3-27 16:17
对手,君不知道律师之间根本不是对手,没有对手,哪里来的代理费,哈哈哈哈,何姑娘?原来还是个姑娘啊。。。。。。
作者: Artemis    时间: 2004-3-27 16:59
我很崇敬徐宏祥律师,知道为什么吗?
因为他是出于良心在打官司,出于良心在做人。
个人理解,在经济状况不是很紧的情况下,别在钱眼里钻得太深。
作者: 冰封的火    时间: 2004-3-27 17:15
原文由 流氓律师 在 2004-03-27 16:02:19  发表
我贴在这里,不违反相应规则吧,如果我对规则理解不清,还请见谅。想不到这个网站有那么多约速啊,呵呵。
...


每个家都有自己的家规,就像每个国家有自己的法律。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律师来说,相信这一点,你比我们体会更深刻。所以,嘉网有规矩,实在是再正常不过了的。
关于咬文嚼字,我恐怕比不上先生,所以,并不想同先生辩驳来逞口舌之强。先生自己也说了,对于规则不清楚,方才Artemis也已经报备过在何处可以看清楚有关发帖要求,如果不是同火火一样的路盲的话,相信先生一定可以看得见。作为律师,火火有理由相信先生一定可以清清楚楚地理解和明白其中的含义,不需要别人来牵强附会地做出引申和解释。对吧?
最后再说一次,希望先生能在嘉网合乎规矩地享受网络乐趣。
作者: 紫色的梦    时间: 2004-3-28 16:46
原文由 流氓律师 在 2004-03-27 15:53:53  发表
网络实权作为知识产权,已经进入了最新的法规调整范畴,WTO中的TRIPS49条对此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我对于自...

我觉得你混淆了一些法律概念
首先,什么是法律?根据我国立法法,法律的定义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制定的调整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规则。网管对网民的处罚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受法律调整。因为其本身的权利正如你所说,是由网民授权的,故其应当受网站内部自身规范进行调成。这样的授权,是你再加入的时候填的格式条款当中就载明的,或者……当初你没有仔细的阅读?
认可你的观点,对于网民的错误行为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这一点,可能在斑竹执法的时候的程序的确有些瑕疵,但,我不知道你是否注意到了嘉网内部自身的监督机关,我想他们处理的不单单是实体问题,同样可以解决程序问题。如果你有任何的不满意,按照你的逻辑,应该首先按照程序进行处理,那,第一应该找的就是网站投诉区,而不是在闲聊发牢骚,毕竟,各司其职也是一项基本的程序原则。
约束不单单是规则,也常常成为律师发挥的基础。如果不合理的规避法律,我们又拿什么去赚钱呢?

to arternis
你的观点……我可能不太同意。经过这么一段时间的磨练,律师,是应该为有钱人服务的。至少,刚刚开始起步的律师,他们根本没有资本去无偿付出自己的劳动。高度紧张的工作环境以及廉价的薪水,造就了我们的精打细算,以及“无耻“……很无奈
为正义呐喊,那不过是一句口号,或者等我可以走出温饱线,迈入小康生活,在富余时间,才能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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