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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网络著作权有关规定和事例解答系列之一 [打印本页]

作者: 独孤    时间: 2004-3-14 12:15
标题: 网络著作权有关规定和事例解答系列之一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二条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条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第四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五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六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第八条     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


       

此贴由 独孤 在 2004-03-15 08:37:10 最后编辑
作者: 蒹葭    时间: 2004-3-14 19:48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2月21日起施行。解释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


这些可以不用写了。写了反倒叫人看着糊涂了。:)

作者: 独孤    时间: 2004-3-15 08:40
著作法很久之前就有了,但当时没有网络方面的规定,法律就用解释的方式进行补充。

上面这些是“解释”的修改,2004年1月开始实施了。

谢谢楼上,我把那些看上去累赘的删除了。
       

此贴由 独孤 在 2004-03-15 08:40:51 最后编辑
作者: 紫色的梦    时间: 2004-3-19 10:05
提个疑问(因为今天发现我的blog被锁了而想到的)
我在某个网站上发表的文章自己并没有备份
但向我提供发表文章服务的网站却没有原因的关闭了
我所有的文章都没有办法找到了
是否可以告此网站侵权?
侵犯的是什么权利呢?

作者: 不戒和尚    时间: 2004-3-19 11:10
你向出版社投稿,出版社不寄回原稿,差不多的关系

网站是给你发表文章的,不是给你保留文章的.否则贴子都不能删啦

咨询费10个MDL.


作者: 紫色的梦    时间: 2004-3-19 11:43
你卖了我我也没钱给你当当
我说得似乎有些特殊性
嗯……注册用户都有自己的页面,可以自行编辑、增减文章
和论坛还是不一样
只是我们现在属于免费使用他所提供的场所
我在想
如果我支付了使用费
是否可以以违约起诉网站?
哎……
当初没有仔细看看他的服务条款:(
作者: 不戒和尚    时间: 2004-3-19 11:55
条款里应该会有却权声明的.
即使没有却权声明,也要看网站提供的是存储服务还是发表服务.
前者的可能性太小.
是否支付费用,你都只能就发表这部分提出索赔,但你很难证明损失,理论上,如有预付的费用,应该可以要回来.(不付费,并不是说合同不存在)

再退一步,你文章的丢失,和网站的关门没有因果关系.你自己不备份才是原因的.

现在是20个MDL了

作者: ℃語过添情    时间: 2004-3-26 00:45
good id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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