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的判断始终是针对一个特定的事件的,我们会对刘涌案振振有辞,说的有头有脑(因为我们不知晓详情,所以更多的是依据我们的想象,而不是逻辑),但是法律的制定绝对不会针对一个特定的个人或者事件,法律体现的应该是一个永恒的正义,我们当然无法说我们的法律完全体现了正义,但是正义是一个法律追求的目的,我们也许无法reach it,但是我们应该aim at it。但是什么又是正义呢?我们无法界定什么是“正义”,人类每次在追求过程中对诸如自由、民主等概念做出精确界定都会产生悲剧。我们还是“摸着石头过河”吧。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民意”绝对不是“正义”!对于法律和民意之间所产生的分歧,我们应该在判决中“尊重”民意,而不是顺从民意。这里很多网友的“民意至上”的想法是有违法治精神的,“民意”由于其针对特定的事件,而显得多变,由于其难以进行理性的判断而容易作出轻率的判断,我们的“法治”不是说只是要防止个人独裁而危害个人自由,我们更要防止多数人的独裁而剥夺少数人自由的权利(这在现在日益自由化的中国尤其应该注意)。“民意”恰恰要服从法律的治理,而不是法律屈从于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