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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两则征地公告 [打印本页]

作者: chinaspirite    时间: 2015-8-23 11:53
标题: 两则征地公告
本帖最后由 chinaspirite 于 2015-8-23 11:54 编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5年8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5]383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上海嘉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新建澄浏南路(蕰藻浜大桥—蕰北公路)道路及桥梁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南至蕰藻浜大桥、北至蕰北公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嘉定区南翔镇静华村杜东队1950.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584.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66.1平方米。

2、 嘉定区南翔镇新丰村九队346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227.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41.3平方米。

3、 嘉定区南翔镇新丰村十队1594.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37.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56.6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7013.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049.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964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嘉〕拟征地告[2014]第101号、沪〔嘉〕拟征地告[2014]第102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土地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5年8月31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嘉定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59521151 监督电话: 69530109

联系人:顾黎毓 联系地址:金沙路68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5年8月17日



作者: chinaspirite    时间: 2015-8-23 11:56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5年8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5]38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上海嘉定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建钱门塘路(规划二路-墨玉北路)道路及桥梁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墨玉北路、西至规划二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嘉定区外冈镇古塘村170.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70.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嘉定区外冈镇古塘村徐公组2530.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254.2平方米、建设用地120.4平方米、未利用地155.5平方米。

3、 嘉定区外冈镇泉泾村811.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811.4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 嘉定区外冈镇泉泾村仓场组9768.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803.1平方米、建设用地602.7平方米、未利用地362.6平方米。

5、 嘉定区外冈镇泉泾村东街组2994.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783.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10.6平方米。

6、 嘉定区外冈镇泉泾村高巷组8926.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926.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7、 嘉定区外冈镇泉泾村西街组55.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5.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25256.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2993.4平方米、建设用地1534.5平方米、未利用地728.7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嘉〕拟征地告[2015]第037号、沪〔嘉〕拟征地告[2015]第036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土地管理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5年8月28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嘉定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9521151 监督电话: 69530109

联系人:顾黎毓 联系地址:金沙路68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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