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嘉〕征地告[2015]第0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8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1]561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上海嘉定工业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辟筑朱戴路(朱旺路-沪嘉浏高速公路)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沪嘉浏高速、西至朱旺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嘉定朱家桥潘戴村托儿所幼儿园79.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79.1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黎明村潘戴十一队473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73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 黎明村潘戴四队3741.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674.1平方米、建设用地67.4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 黎明村潘戴五队348.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75.8平方米、建设用地73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5、 上海汇银氯化碱厂628.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628.7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6、 朱家桥村二队3564.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412.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51.6平方米。
7、 朱家桥村四队4107.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995.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12.1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7209.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097.4平方米、建设用地848.2平方米、未利用地263.7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嘉)拟征告[2010]第226号、沪(嘉)拟征告[2010]第227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土地管理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5年8月7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嘉定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9521151 监督电话: 69530109
联系人:顾黎毓 联系地址:金沙路68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5年7月24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嘉〕征地告[2015]第0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8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1]561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上海嘉定工业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辟筑汇旺路(朱旺路-沪嘉浏高速公路)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沪嘉浏高速、西至朱旺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黎明村五队1265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791.8平方米、建设用地1204.8平方米、未利用地659.4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265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791.8平方米、建设用地1204.8平方米、未利用地659.4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嘉)拟征告[2010]第228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土地管理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5年8月7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嘉定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9521151 监督电话: 69530109
联系人:顾黎毓 联系地址:金沙路68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5年7月24日
麻辣豆腐 发表于 2015-7-30 05:11
这两条路不是已经修好了吗,猪旺路倒是没修
kidman1000 发表于 2015-7-30 09:18
就是啊,这两条是已经修好的路,通告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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