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嘉定娄塘古镇历史文化风貌区(以下简称“本风貌区”)的历史风貌的保护,促进风貌区的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结合本风貌区的实际情况,编制《嘉定区娄塘古镇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本规划属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为本风貌区内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风貌的整体性保护以及城市建设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
本规划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2. 主要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89 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02 年
3、《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2003 年
4、《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2003 年
3. 地位和作用
本规划是指导本风貌区保护与建设的法定性文件,为风貌保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提供依据。
本规划对本风貌区的土地使用、建筑保护与更新、建筑建造、道路交通、绿化与公共空间、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提出具体控制性规定,在本风貌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以及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时应当遵守本规划的要求。
4. 规划范围
本风貌区范围为,北临嘉塘公路、坝桥;西靠野泥泾,南面以娄塘河为界,总面积为43.28公顷。
5. 风貌特征
历史上,娄塘镇的街巷依河而筑,有“娄塘街,条条歪,七曲八弯十七八个天井堂”之说。目前,娄塘镇基本保留了较完整的街巷格局。现今,仍有17条街巷纵横交错,与水系相交,保留了形态自然的古镇风貌。镇区留存了大量清末民国的地方传统民宅群落和一些构筑物、古树等丰富的历史信息。
6. 功能定位
本风貌区确定为以特色居住、旅游观光、商贸服务为主要职能,以老街、民宅群为主体的,具有相对完整的成片地方传统建筑特征,并集中体现清末民国住宅、商业历史风貌特色的街区。
7.土地使用功能调整
为保护古镇整体的风貌特色,将风貌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行政用地进行调整。
为适应旅游开发、商贸服务、改善居住环境的需要,在应当拆除地块内增加公共绿地、旅游集散中心、酒店会务、餐饮、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等功能。
为恢复传统的商业街道氛围,沿街建筑底层改作商业用途。8. 建筑保护与更新规划控制
本次规划将风貌区内的建筑按保护与更新类别确定为五大类,分别为: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一般历史建筑(1975年以前建造)、必须拆除的建筑、其他建筑(1975 年以后建造)。
8.1 对保护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保护建筑为法定保护建筑,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
2.保护建筑不得拆除,应积极与以维修和再利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或迁移的,必须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十九规定,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共同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本身以及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的任何建设活动,应当分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
4.本风貌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要求,应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的保护规划中予以确认。
5.在保护建筑保护范围外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时,应当符合本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范围的规划管理控制规定。详见本文本“12. 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规划控制”。
8. 建筑工程规划控制
8.1建设范围的规划控制规定
在本风貌区内,以下范围可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
1.在规划确定的“需要改造的范围”之内;
2.在“必须拆除建筑”被拆除之后的空地之内;
3.在“乙等一般历史建筑”和“其它建筑”被拆除之后的空地之内。若在上述三个范围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
8.2建筑高度的规划控制规定
本规划的高度控制指标是仅针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行为的规划高度控制要求。
本风貌区建筑高度控制包括“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和“建筑高度具体控制规定”两个方面。“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包括“沿街(沿河)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非沿街(沿河)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相邻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和“住宅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建筑高度具体控制规定”是在“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框架的指导下,通过“建筑高度控制规划图”和“街坊规划控制图则”对具体地块内和路段上建筑物的高度作出的具体控制要求。确因特殊情况确需要调整的,应当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
1.沿街(沿河)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
沿街(沿河)建筑是指沿道路(沿河)街面第一排的(独立)建筑物,或平行道路红线和河道蓝线8米范围内的建筑物。
(1)本风貌区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两侧(除道路交叉口外),新建、改建、扩建的沿街建筑的建筑檐口高度以现状的沿街保护建筑或保留历史建筑的建筑檐口高度为依据,进行分段控制;
(2)本风貌区娄塘路北部西侧、西大街中部北侧,沿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4米;
(3)本风貌区西大街西部南侧、南新路西部南侧、娄塘路北部东侧(包括道路交叉口)、娄塘河北侧沿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
(4)本风貌区娄塘路中段、坝桥路以及所有风貌保护街巷部分街道、巷道两侧的沿街建筑高度、横沥河、娄塘河两侧的沿河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7米。
2.非沿街(沿河)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
非沿街(沿河)建筑是指除沿道路街面第一排,或平行道路红线和河道蓝线8米范围之外的街坊内的建筑物。
(1)在本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非沿街(沿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7米;
(2)在本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的街坊,除本规划规定的地段外,非沿街(沿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部分地段不得超过14米。
3.相邻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
相邻建筑是指在同一街坊内,建筑物之间没有其他建筑物相隔的建筑。
(1)与保护建筑相邻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得高于前后左右相邻的文保单位中最高部分的建筑高度;
(2)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报批时,应提供该项目与其相邻的保护建筑的视线影响分析;
(3)在本风貌区内,当其他建筑高度控制规定与相邻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不一致时,以严格控制为原则。
4.住宅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
本风貌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的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
8.3 对建筑容量的规划控制规定
1.核心保护范围内各地块新建、扩建、改建后地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总量不得超过现有地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总量。
2.建设控制范围内规划各地块建筑面积的确定依据街坊空间尺度保护及建筑高度控制的要求,除“需要改造的范围”外,各地块的规划建筑面积(地上部分)不得超过本地块现状建筑面积(地上部分)。
3.现状建筑面积按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已颁发的房产证、或以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4.“需要改造的范围”的规划建筑面积按照本规划“街坊规划控制图则”中的要求进行控制。
5.确需调整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需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
8.4 对建筑密度的规划控制规定
1.本风貌区规划建筑密度允许根据街坊空间尺度及其景观特征保护的需要进行控制,各街坊的规划建筑密度不得超过本街坊的现状建筑密度。现状建筑密度按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或以实测的建筑密度为准。
2. 具体地块的规划建筑密度按照本规划“街坊规划控制图则”中的要求进行控制。
3. 确需调整的,需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
8.5 对绿地率的规划控制规定
1. 各街坊和各地块内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现状绿地率。
2. 绿地率在新建、改建的商业办公地块内不得低于10%,沿街沿河的商业、商住商办地块按照本规划“街坊规划控制图则”中的要求进行控制,住宅地块内不得低于相关法规。
3.“需要种植绿化的范围”的绿地率不得低于 50%。
4. 保留地块中的平台绿化和屋顶绿化面积允许按相关法规计入绿地率指标。
8.6 对建筑色彩的规划控制
本风貌区内新建、改建建筑的建筑色彩应与周边历史建筑色彩相和谐。
9. 绿化、水体与公共空间规划控制
9.1 对绿化的规划控制规定
1.除临时绿地和规划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外,保留现有的公共绿地。
2.保留现有的道路行道树。
3.保留现有的单位附属绿地和住宅地块内的绿地。
4.保护现有30年以上树龄的树木。
5.保护现存已成体系的水体。
9.2对公共空间的规划控制规定
1.保留现有的城市公共空间。
2.保留街坊内的主要弄堂和开放空间。
3.保护历史形成的主要开放空间的建筑界面。
4.确定“公共步行通道”,与现有的公共空间系统建构有机的联系。
10. 人口容量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控制
10.1 对人口容量的规划控制规定
本风貌区规划居住人口为4000人,人口密度为9240人/平方公里。
10.2对社会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规定
1.以满足风貌保护要求为前提,确定社会服务设施的布局及其用地指标。
2.本风貌区社会服务设施中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福利等规划用地面积不得低于现状水平。规划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
3.本风貌区的基础教育设施包括初中和小学。根据规划常住人口规模,结合周边地区设施以及有关技术规定的配置要求和合理的服务半径进行设置。基础教育设施的用地面积维持现状水平。
10.3对旅游相关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规定
欢迎光临 嘉定都市网 (http://www.jiading.com.cn/) | Powered by Discuz! X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