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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毒针盗狗扎中他人后续:犯罪嫌疑人获刑两年半 [打印本页]

作者: w161616    时间: 2013-5-20 10:41
标题: 毒针盗狗扎中他人后续:犯罪嫌疑人获刑两年半

2012年7月22日7点左右,周明(化名)在嘉定区嘉戬支路附近使用弩枪射杀流浪犬只,因未射中目标,周明将射出的药剂针遗留在现场。附近居民齐天(化名)见状捡起散落在地的药针剂,上前与周明理论,在争执过程中齐天不慎被含有琥珀胆碱成分的针刺中头部倒地死亡。

昨天记者获悉,嘉定法院已对此案做出判决,周明因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据了解,案发后,周明拨打了110报警,并与他人将齐天送往医院抢救。法院审理期间,周明家属也对齐天的死亡进行了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明因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已触犯刑律,因他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周明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其所用的犯罪工具也被没收。
http://sh.qq.com/a/20130520/000028.htm


作者: w161616    时间: 2013-5-20 10:42
嘉定法院是不是收了红包了!
作者: 52813433    时间: 2013-5-20 10:43
有么有搞错阿
作者: 水美龙儿    时间: 2013-5-20 11:04
一条命啊,受害者家属还上诉吗?
作者: daihanling    时间: 2013-5-20 11:11
毒杀狗不关他几天就算了,要了一个人的命,也就吃二年官司。:
作者: sk99tw    时间: 2013-5-20 11:30
才两年半
CTMGB
作者: 眼镜gege    时间: 2013-5-20 11:32
是被害人先动手打人的
作者: 明嘉    时间: 2013-5-20 11:58
本帖最后由 明嘉 于 2013-5-20 12:00 编辑

估计偷狗贼死不承认,检察院、公安局也没证据,无法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只得以轻罪起诉了。
希望最高法能出司法解释,今后使用凶器偷狗偷猫一律以抢劫罪论处
作者: pekko320    时间: 2013-5-20 13:31
明嘉 发表于 2013-5-20 11:58
估计偷狗贼死不承认,检察院、公安局也没证据,无法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只得以轻罪起诉了。
希望最高法能出 ...

小明字字珠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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