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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注长春“304”案件告破!犯罪嫌疑人应处以什么刑罚? [打印本页]

作者: 堕落的枫海    时间: 2013-3-5 20:44
标题: 关注长春“304”案件告破!犯罪嫌疑人应处以什么刑罚?
@吉林公安
【关注长春“304”案件】据周喜军交待,3月4日上午7时许,将停放在长春市西四环路与隆化路交汇处的为家超市门前的一辆银灰色RAV4丰田吉普车(车牌号吉AMM102)盗走后,驾车直奔长春至双辽公路。途中发现被盗车后座上有一名婴儿,车辆行驶到公主岭市怀德镇至永发乡公路旁,将婴儿掐死埋于雪中。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你们觉得犯罪嫌疑人周喜军应该判处什么样的刑罚?

作者: 二小姐    时间: 2013-3-5 20:46
必须死刑,千刀万剐,
作者: siyanzhaohua    时间: 2013-3-5 20:48
凌迟,没商量~~
作者: 一E孤行    时间: 2013-3-5 20:49
婴儿又不会报警,放到人多的地方不就行了

绝对要枪毙
作者: xf1981cn    时间: 2013-3-5 20:49
不死不足以平民愤
作者: redbaron    时间: 2013-3-5 21:00
这种弱智兼冷血的留着何用
作者: ast0741    时间: 2013-3-5 21:05
故意杀人 还是没有任何反抗能力的小孩子 情节严重 基本死刑
作者: 小梅子65    时间: 2013-3-5 21:11
遗弃也就算了,还掐四。。。
作者: 嘉定新生代    时间: 2013-3-5 21:16
必须死,否则没天理了
作者: 一剪梅    时间: 2013-3-5 21:25
无期徒刑,限制活动范围,每天被人打.
作者: shasini0310    时间: 2013-3-5 21:56
这畜生太过分了 ,  这孩子这么小,肯定认不了谁是案犯,为什么不放了孩子一条生路.哪怕把车开走把孩子卖了,怎么能下的去手掐死呢!!!这种人渣就算凌迟了我都觉得太便宜他了,毁了一个幸福的小家庭啊.

还有那个孩子的老爹   也不知道怎么想的  下车竟然连车都不熄火  对长春的治安就这么有信心么???这下可不惨了,  一辈子都后悔死了.
作者: pekko320    时间: 2013-3-5 22:09
没办法了,乘年轻还能生几个,要是养到十几岁20几岁再挂掉就没戏了。
作者: sissy^-^    时间: 2013-3-5 22:20
枪毙便宜他了,无期徒刑,每天身上刮一块肉,等快长好的时候撒把盐,重点看护,就不让他死,这种禽兽不如的东西就应该让他比死还难受。
作者: 凌星儿    时间: 2013-3-5 22:37
必须处以极刑
作者: 章鱼保罗    时间: 2013-3-5 22:40
我以为最坏的结果是被卖了,没想到会这样!枪毙是必须的,否则如何平民愤
作者: shasini0310    时间: 2013-3-5 23:11
sissy^-^ 发表于 2013-3-5 22:20
枪毙便宜他了,无期徒刑,每天身上刮一块肉,等快长好的时候撒把盐,重点看护,就不让他死,这种禽兽不如的 ...


作者: 柚柚0314    时间: 2013-3-5 23:28
这种家伙,枪毙十次都不解恨
作者: shashamei123    时间: 2013-3-6 06:13
sissy^-^ 发表于 2013-3-5 22:20
枪毙便宜他了,无期徒刑,每天身上刮一块肉,等快长好的时候撒把盐,重点看护,就不让他死,这种禽兽不如的 ...

和我想的一样

作者: sunyanfeng    时间: 2013-3-6 07:57

作者: lace    时间: 2013-3-6 08:45
故意杀人罪,还是情结特别恶劣的那种,枪毙
作者: 肚子上的圈圈    时间: 2013-3-6 08:49
sissy^-^ 发表于 2013-3-5 22:20
枪毙便宜他了,无期徒刑,每天身上刮一块肉,等快长好的时候撒把盐,重点看护,就不让他死,这种禽兽不如的 ...

非常同意!
作者: 堕落的枫海    时间: 2013-3-6 08:49
枪毙都不解恨!
作者: 无疆    时间: 2013-3-6 08:54
人可以坏到这种程度 我无语 悲伤啊
作者: 堕落的枫海    时间: 2013-3-6 08:58
不过,昨晚我思考了很久,突然觉得这个案件其实跟小悦悦事件有相似之处——那都是父母的看管不力。
如果说小悦悦事件,父母忙于生意,而且的确一个转身,孩子不见酿成惨剧,似乎是无法阻止?
那么小皓博的父母完全就是荒唐、无知、没有常识了。两个人去超市生火开空调,难道就不能留一个人在车上看着孩子吗?留一个人很难吗?
美国有相关的监管机制,父母虐待孩子,或者因看护不力将孩子置于危险境地的,政府会剥夺父母的监护权,由政府机构将孩子抚养长大!
这也就是为什么美国的父母晚上外出,孩子未成年的话,一定会找一个人看护孩子。
所以我真心希望304事件能够引起法律界人士的注意,能够在人大政协上呼吁立法,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上加入此类监管机制,杜绝此类悲剧的重演!
作者: wzy1113    时间: 2013-3-6 10:40
杀人偿命!必须死刑!
作者: 烟敛潇潇    时间: 2013-3-6 11:25
当诛!!!
作者: 邪恶天使    时间: 2013-3-6 12:03
必须死刑。偷东西就算了。为啥要把人家小生命给抹杀了。。。杀人偿命!!!
作者: yanwan0930    时间: 2013-3-6 12:43

作者: smallny    时间: 2013-3-6 13:07
邪恶天使 发表于 2013-3-6 12:03
必须死刑。偷东西就算了。为啥要把人家小生命给抹杀了。。。杀人偿命!!! ...

你"邪恶"了
作者: 樱之风    时间: 2013-3-6 13:09
这人脑子进水的,偷辆车就算是被抓了顶多也就是盗窃罪,你说一小婴儿既不会妨碍你也不会指认你,非要把自己弄个杀人罪,唉。。。。。。
作者: 邪恶天使    时间: 2013-3-6 13:37
smallny 发表于 2013-3-6 13:07
你"邪恶"了

怎么邪恶了

作者: smallny    时间: 2013-3-6 13:59
邪恶天使 发表于 2013-3-6 13:37
怎么邪恶了

只是看了你的名字罢了哈
作者: 网络小说    时间: 2013-3-6 16:29

作者: 670331    时间: 2013-3-6 16:50
樱之风 发表于 2013-3-6 13:09
这人脑子进水的,偷辆车就算是被抓了顶多也就是盗窃罪,你说一小婴儿既不会妨碍你也不会指认你,非要把自己 ...

他有精神病,你拿他有办法伐
作者: 樱之风    时间: 2013-3-6 17:05
670331 发表于 2013-3-6 16:50
他有精神病,你拿他有办法伐

要真有神经病那不就不受法律制裁了
作者: liyongqing001    时间: 2013-3-6 18:11
每个人都希望是死刑,我也是,可那该死的是去自首的,天朝会给他一条活路 的!宣判书上会有这么一段:嫌疑人有自首情节,而且认罪态度较好所以从轻处罚·······
作者: jlw_1973    时间: 2013-3-6 18:26
死刑!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作者: hebecf    时间: 2013-3-6 19:47
不管是不是死刑,都不能放他出来害人了。明显少脑子,没人性的禽兽!
作者: 堕落的枫海    时间: 2013-3-6 21:43
liyongqing001 发表于 2013-3-6 18:11
每个人都希望是死刑,我也是,可那该死的是去自首的,天朝会给他一条活路 的!宣判书上会有这么一段:嫌疑 ...

对,很可能是这样,你大爷的,,,
这就是所谓的依法治国。。。
作者: fish945    时间: 2013-3-7 08:45
死刑!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作者: wj2025710    时间: 2013-3-7 09:41
sissy^-^ 发表于 2013-3-5 22:20
枪毙便宜他了,无期徒刑,每天身上刮一块肉,等快长好的时候撒把盐,重点看护,就不让他死,这种禽兽不如的 ...

这个想法非常好!赞一个先!
作者: chinaspirite    时间: 2013-3-7 10:11
处以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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